車禍保險理賠 NO FURTHER A MYSTERY

車禍保險理賠 No Further a Mystery

車禍保險理賠 No Further a Myster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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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車禍調解的申請,一般並沒有嚴格的期限限制。不過,如果調解不成立需要走訴訟程序,則必須注意以下的期限:

法院安排的調解,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出席的話,法院可以裁罰當事人新台幣三千元罰鍰,罰完錢之後一樣會面臨「調解不成立」的窘境。

調解結果可以分為「調解成立」與「調解不成立」兩種;調解不成立的狀況有: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出席調解、經過調解但雙方沒有達成協議,這時如果要直接結案,調解委員會就會發給雙方「不成立證明書」。

除了雙方當事人,其他人都「不可以」幫當事人聲請調解!原則上,只能由雙方當事人,以口頭或是書面來提出聲請,其他人像是隔壁老王或早餐店阿姨都不可以擅自幫當事人聲請。

其中又區分成兩種類型,分別附加在「強制險」與「第三責任險」上。保費金額、保險範圍、程度都有所不同,理賠金額以保額為上限進行賠償。

在車禍發生後,警方第一時間抵達現場,透過與當事人溝通、拍攝現場照片、蒐集證據及繪製事故現場圖,來進行初步的判斷。這些資料會被記錄在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中。該表格的內容包括肇事原因、相關資訊,以及初步的事故責任判斷。警方的初判表是後續車禍鑑定的重要依據。

假如當事人真的出於某些原因無法到場,當事人可以寫好委任書,委託別人代替他去。要注意委任書要清楚載明「已授權可以進行調解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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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資料有助於鑑定機構全面了解事故發生的情況,提高鑑定意見的準確性。建議申請人在事故發生後,就要及時導出行車紀錄器中的事發前後影像資料,並且盡可能在第一時間錄影取證事故現場的道路環境、車輛位置、碰撞痕跡、散落物等,或是委託律師、保險公司人員協助收集證據,以備申請之需,避免證據消失。

如果不是「由警、憲處理機關移請」或經由「法院、檢察署、軍法機關囑託」,基本上就是「個人申請」車禍鑑定,不過為了避免勞民傷財,不是隨便開放給任何人申請,必須是下列兩種人才可以申請車禍鑑定:

避免情緒化:在和解過程中,不該講些不必要的話,應該專注於解決問題,不要試圖博取對方的同情。若只是一味地表達自己的感受而不考慮解決問題,則無法達成協議。既然車禍已經發生,應該集中精力妥善解決,而不是浪費雙方的時間和耐心。

具備申請資格並備齊相關文件後,就可以著手填寫「車禍鑑定申請書」,填寫以下內容:

假如對方在聲請調解前有通知我們,我們也同意的話,當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後,基本上只要沒發生什麼重大事故(譬如說颱風),就要出席。無故不到不只會讓調解不成立,還會讓對方覺得你根本就沒有誠意想解決問題,最後落入漫長的訴訟程序。

和解前要準備當事人的事故登記聯單、車禍初判表、行車紀錄器⋯等,任何可以佐證車禍肇事責任的資料都需先備齊,以利己方談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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